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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单位: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以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不超过当地2000年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掌握。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各地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调整水平要适当控制。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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