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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探疑
引用本文:詹红星.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探疑[J].中国监狱学刊,2007,22(5):35-37.
作者姓名:詹红星
作者单位:广东省韶关学院,广东韶关市512005
摘    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减刑”应该包括狭义的减刑和死缓犯的减刑;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成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收受贿赂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关 键 词:徇私舞弊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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