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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及其保障
引用本文:何泉生,安福元,于树斌.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及其保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1):119-123.
作者姓名:何泉生  安福元  于树斌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    要:看守所在押人员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其特点是 :不完整性、特定性、期限性。在押人员的法定权利主要有 :人身权利、会见与通信权利、控告权、检举权、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立功受奖权、刑事诉讼权利等。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必要性 :有利于保障看守所的安全 ;有利于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和改造 ;有利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是实行革命人道主义 ,进行文明管理的需要等。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措施 :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认识 ;加强领导 ,把保障人权摆上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的议事日程 ;加大力度 ,做好人权的宣传教育工作 ;有关部门各自做好保障人权的工作 ,同时搞好协作、配合 ,落实好保障人权的措施。

关 键 词:看守所  在押人员  权利  保障
文章编号:1672-2140(2003)01-01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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