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告知制度的几点建议 |
| |
引用本文: | 杨欣.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告知制度的几点建议[J].天津检察,2010(1):44-45. |
| |
作者姓名: | 杨欣 |
| |
作者单位: |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具体告知义务有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3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40条第二款)。此外还有第143条至146条,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告知。
|
关 键 词: | 审查起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告知制度 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材料 委托辩护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