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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告知制度的几点建议
引用本文:杨欣.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告知制度的几点建议[J].天津检察,2010(1):44-45.
作者姓名:杨欣
作者单位: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具体告知义务有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3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40条第二款)。此外还有第143条至146条,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告知。

关 键 词:审查起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告知制度  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材料  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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