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这件离婚案的后遗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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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施汉嵘
,李桂生.怎样处理这件离婚案的后遗症?[J].法学,19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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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汉嵘 李桂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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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邹某与章女于一九八○年初结婚。一九八二年十月邹某听说章女与同厂男工王某相处较好,便怀疑章女与王某有不正当关系,并多次与章女吵架。次年四月章女向某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并未发现章女有生活作风问题。经调解,章女与邹某和好。后因邹某疑心未除,夫妻关系再度恶化,章女遂携带衣物回娘家生活,一九八四年六月再次诉请离婚。一九八五年六月经县法院调解,章女与邹某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六月二十日双方到县法院领取调解书时,章女签收了调解书,但邹某却要章女写出离婚后不与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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