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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伤残标准中“非利手低定一级”的含义
引用本文:龙永存,张向东.浅析工伤伤残标准中“非利手低定一级”的含义[J].证据科学,2002,9(3):J001-J001.
作者姓名:龙永存  张向东
作者单位:1.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409000
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409000
摘    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的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下面简称<职标>)的附录C2.11规定:"利手与非利手伤残后功能影响稍有不同,同等程度损伤非利手应低定一级."该标准附录B(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中从一到十级均有条款对上肢伤残的等级作出规定,其中三至六级中有多条将利手和非利手的伤残程度分别作了规定,例如:三级中第16项:"一侧肘上缺失(利侧)",四级中第24项: "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另外,在该标准前言部分注明:"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根据上述情况,在法医临床鉴定中, 到底如何理解和运用附录C2.11条"非利手应低定一级"的规定,法医界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关 键 词:工伤  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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