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上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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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艳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上的缺陷[J].前沿,2001(10):98-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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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艳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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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系,呼和浩特,01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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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效婚制度是新修订的《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 ,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使我国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完善。但仔细研读 ,却不难发现 ,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在立法上存在先天的不足——其核心缺乏婚姻法应有的人文关怀精神。从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划分 ;法律后果 (效力 ) ;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管辖权角度 ,评析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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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文关怀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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