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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变通权
引用本文:汪全胜,于兆波.论立法变通权[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作者姓名:汪全胜  于兆波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摘    要:立法交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仅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立法交通权有两种类型: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尤其要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并且立法变通权的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关 键 词:立法变通权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法规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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