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惯例能够补充法律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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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行业惯例能够补充法律不足[J].公民与法治,2014(18):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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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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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领域,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上个世纪30年代民国制定的民法典,就规定了这个原则。虽然1949年以来制定的民法单行法,包括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这样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过,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在相邻关系的部分,规定了习惯的适用,这是1949年以来,中国民法第一次明确提到习惯的适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国民法尚未健全,即使将来民法健全了,对某些问题也会出现法律空白,需要习惯和法理填补。法院在裁判时,如果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法官比较敢用法理裁判,但不敢依据习惯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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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适用原则 行业惯例 1949年 民法典 30年代 民法通则 相邻关系 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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