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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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英,杜文雅.建议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人大研究,2005(6):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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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英 杜文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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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唐山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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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是,综观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该罪名已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建议:首先,刑法中“可以责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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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 中国 立法 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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