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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权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
引用本文:田健.浅谈债权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J].法律适用,1994(11).
作者姓名:田健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我国现行债权保障制度简析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的实现,民法通则第五章中用专节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债的担保方式.并规定了保护各种类债的一般原则.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到132条,又对债的担保和各种类债的保护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以上规定确立了我国现行债权保障制度.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有两种方式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一是积极保障,即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当事人设定某种担保,如保证、抵押等;二是消极保障,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诉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判令债务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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