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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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扬.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J].法学,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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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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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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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对象的商品不以对价性和相互交换性为前提。下列情形不构成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在指定的部分商品上的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单纯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在零部件上的使用;单纯的许可和转让;无权使用者的使用。而功能相同但表现形态不同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应当区别对待。违反行政法的商标使用应当视为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经验,规定法律拟制的商标不使用制度。在注册商标进行了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连续3年不使用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应当废除责令限期改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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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商标 不使用撤销制度 商标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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