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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的理性依托于司法审判之既有理念
引用本文:王申.法官思维的理性依托于司法审判之既有理念[J].法学,2009(12).
作者姓名:王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官的实践理性论》(批准号:09bfx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作为这种精神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是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法律思维作为现代法律科学中的一个概念,与一般的法律职业相关,它是法律职业者在长期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观察、思考、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的方式或习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思维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和关于法律的思考两种法律方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是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中,寻找什么东西值得认识的思维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是受法官已经获得的前见所决定,这些前见规定着法官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前见就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法官思维特征属于司法理念的一部分。

关 键 词:思维  法律思维  法官思维  基本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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