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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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玉珏.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J].法学,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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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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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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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肇事人报警并保护现场不属于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引发了较大争议。自首有刑法的固有价值和规范,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改变刑法对自首的认定,即使相关法规中规定了行为人有报告义务,也不影响对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作积极评价,这不属于重复评价。同时刑法本身也无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特别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可一般交通肇事罪中可以成立自首,这是自首制度本质和精神的体现,是司法实践中统一执法标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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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报警 保护现场 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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