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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程序制裁权的欠缺及其补救
引用本文:张坤世.论行政主体程序制裁权的欠缺及其补救[J].行政法学研究,2001(3):98-98.
作者姓名:张坤世
作者单位: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515000
摘    要:文章认为 ,行政权力可分为行政实体性权力和行政程序性权力。行政程序性权力是行政权力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程序性权力的欠缺必将影响到行政实体性权力的实现。行政程序制裁权在行政程序性权力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的过程中 ,对于负有程序法上的义务而不履行的人进行惩戒的权力 ,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是实现行政主体实体性权力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来看 ,行政主体欠缺程序性制裁权 ,从而给行政执法实践带来诸多不当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为 :第一 ,在行政程序环节 ,行政主体欠…

关 键 词:中国  《行政法》  行政主体  行政权力  程序制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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