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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例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鉴定
引用本文:张奎,蒋富强,金菊,廖志钢.44例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鉴定[J].证据科学,2006,13(3):215-217.
作者姓名:张奎  蒋富强  金菊  廖志钢
作者单位:1.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41
2. 四川省彭山县公安局,620860
摘    要: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87条之规定,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者属重伤;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9条规定,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属轻伤。结合我国刑法第96条对重伤的定义来看。重伤鉴定标准中的各种休克应是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伤害的“休克”,即休克进入抑制期;轻伤的休克尚处于休克代偿期,即休克前期。由于休克的发生、发展、变化复杂多样,发展的各个阶段之间往往无明显的界限,所以法医临床鉴定中非常困难,常导致同一案例多家鉴定结果不一。为进一步探讨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鉴定,

关 键 词:失血性休克  损伤程度

Evaluation of injury degree of traumatic hemorrhagic shock: analysis of 44 ca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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