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问题应在公证复查制度中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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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敬晖.下列问题应在公证复查制度中再明确[J].中国公证,2007(8):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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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敬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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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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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法》第39条设立了公证复查制度,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章又对公证复查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公证复查是指在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并提出复查申请时,公证机构通过对公证书的内容、办证程序等进行再次审查.以确定公证书是否有错误,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①该项制度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发生公证争议时的一项主要救济途径,旨在保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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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法》 复查制度 《公证程序规则》 利害关系人 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 社会公信力 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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