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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权”驳论——兼论竞争法的利益保护观
引用本文:王红霞,李国海.“竞争权”驳论——兼论竞争法的利益保护观[J].法学评论,2012(4):92-99.
作者姓名:王红霞  李国海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竞争权从未在实然层面获得任何立法肯定,并且由于其无法关照潜在竞争者及其利益,竞争秩序作为整体利益无法分割为专属客体,加之竞争权没有明确权利内容,显示出竞争权在应然层面的逻辑困境。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设权思路与作为其基础的竞争法的不自洽,容易导致竞争法简化为竞争者之法,不仅忽视消费者利益,而且引致竞争法学的历史倒退,对于竞争法理论与实践存在重大误导和危害。竞争法利益承载的向度应选择法益模式。法益路径不减损对竞争利益的救济,法益保护模式与竞争法私人执行也并行不悖。特别是法益的消极保护性和弱稳定性,契合竞争利益的整体性和变动性特点,能够使竞争法保有弹性和开放性。

关 键 词:竞争法  竞争权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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