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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法理认同及裁判说理
引用本文:于晓青.法官的法理认同及裁判说理[J].法学,2012(8):76-86.
作者姓名:于晓青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1年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作为法源的法理学说》(课题编号:第17号)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裁判运用法理说理必不可少。法理说理既是法官自我认同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公众认同裁判所必须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内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运用法理说理,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对得出裁判规范的过程进行解释、考量和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法理说理应辅以修辞学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灵、情绪和情感因素,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可接受性。

关 键 词:法理说理  法理认同  可接受性  修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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