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在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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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畅.协议管辖在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4):12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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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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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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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协议管辖,作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又符合当事人对确定性与可预期性的追求。美国对待协议管辖可执行性的态度,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全面否定——肯定"初步表面效力"——全面扩大适用兼收缩限制例外的转变历程,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促成了协议管辖制度在美国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确立与发展。本文按时间顺序,以美国不同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依托,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协议管辖在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可执行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对我国涉外案件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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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协议管辖 法院选择条款 可执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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