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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引用本文:王春林.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对策[J].内蒙古检察,2001(2):38-38.
作者姓名:王春林
作者单位:武川县检察院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它的通俗表述即“谁主张,谁举证”。提供证据是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来说,它又是当事人义不容辞的义务。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证据制度  举证  立法  法官  调查取证  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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