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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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春林.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对策[J].内蒙古检察,2001(2):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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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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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川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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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它的通俗表述即“谁主张,谁举证”。提供证据是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来说,它又是当事人义不容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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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证据制度 举证 立法 法官 调查取证 证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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