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有效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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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丁炳.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有效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犯罪[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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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丁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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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刑法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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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犯罪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和严重化,偷越(偷渡)国(边)境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的犯罪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不仅对原有的偷越国(边)境罪、组织、运送他人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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