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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行刑反向衔接类型化规则建构
引用本文:李勇,丁亚男.检察环节行刑反向衔接类型化规则建构[J].中国检察官,2024(5):51-54.
作者姓名:李勇  丁亚男
作者单位:1.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摘    要:行政犯从属性、独立性原理以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奠定了行刑反向衔接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可按照刑事责任型、线索移送型、合规不起诉型三种类型建构反向衔接规则。刑事责任型的衔接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检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性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程序性审查、协调归口以及后续跟踪落实职能。线索移送型的衔接本质上是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是否以及如何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但不干预行政处罚裁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对线索作形式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实质审查并开展监督。合规不起诉型的衔接本质目的是实现合规从宽互认和接续监管,检察机关对如何从宽处罚应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形式审查和跟踪监督。

关 键 词: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犯  合规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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