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涉罪的争点问题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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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勤忠.私募投资基金涉罪的争点问题思考[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1):5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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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勤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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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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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刑法保护研究”(19BFX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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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暴露了不少违规经营、管理失范等问题,而且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私募投资基金涉罪,包括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和不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两类。从非法性要素看,私募机构未经登记备案而擅自募集基金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但也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就直接认定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要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同时违反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从金融性要素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不属于有关《刑法》条文规定中的“基金管理公司”范围。从募集性要素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代持、拼单或非法拆分等间接投资方式募集基金,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涉嫌变相非法集资。私募基金涉罪的监管规制路径包括完善有关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规定,重视企业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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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募投资基金 非法性 金融性 募集性 建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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