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李学东,鄢静,张瑜.关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24(5):39-42. |
| |
作者姓名: | 李学东 鄢静 张瑜 |
| |
作者单位: | 1.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
| |
摘 要: |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行贿罪虽与受贿罪是对合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办的数量远远小于受贿罪,二者认定相关刑事责任时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即是否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差异,是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一定困惑,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设置该要件之理由亦有其他解决路径,故可探索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同时,可从完善维权途径、准确适用法律、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方面消除该要件取消带来的不利影响。
|
关 键 词: | 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对合犯 期待可能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