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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的条件及其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
傅为高.留置送达的条件及其法律适用[J].人民司法,1995(2).
作者姓名:
傅为高
作者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摘 要:
留置送达的条件及其法律适用傅为高所谓留置送达,系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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