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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阶段偷工减料行为的刑法规制
引用本文:陈家林,王兆忠.建设施工阶段偷工减料行为的刑法规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32-35.
作者姓名:陈家林  王兆忠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摘    要:建设施工活动的范围需要建设施工的对象和主体来界定。偷工减料通常语义比在建设工程相关法规上的外延要大,刑法的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刑法上的偷工减料行为应该在广义的概念上被认识和理解。偷工减料并非刑法上的概念,它在刑法上的定位需要经过是否属于刑法上偷工减料的类型、有无刑法上实行行为的特征和是否满足刑法规范的定型化标准三次检验。偷工减料行为触犯的罪名并不唯一,它在刑法上的定性应结合个案的客观情况、行为人的身份、主观罪过形态,参考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个别化认定。

关 键 词:建设施工  偷工减料  刑法  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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