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愤杀人”刑事立法之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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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杰.“激愤杀人”刑事立法之提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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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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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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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激愤杀人"行为与普通故意杀人行为相比,在主观可责难性上更小,为了给刑事辩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的适用标准,提倡"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具有必要性。"激愤杀人"是指由于受害人暴力、侮辱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行为人处于激愤或者情感强烈压抑的情况下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激愤杀人"的适用较轻刑罚的渊源以及他国的立法经验都为"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提供了可行性。对于"激愤杀人"的立法路径,宜采用条文修改+立法解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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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激愤杀人 激情杀人 立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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