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公开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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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苗连营.论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公开原则[J].人大研究,19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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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苗连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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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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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程序公开原则的意义程序公开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列宁曾经说过,“‘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1]可以说一切专制、愚昧、落后、倒退的政治统治都是愚民政治,都是以其政务的神秘性而出现的。没有公开、没有公众对权力运行情况的了解,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就是一句空话。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逊在1966年7月4日签署情报自由法时发表的声明中所宣称的那样:“在国家完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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