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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的思考
引用本文:王志鹏.关于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4):119-119.
作者姓名:王志鹏
作者单位:北票市公路管理段,辽宁,北票,122000
摘    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可以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选择。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选择平均年限法,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方法。根据2003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的要求,对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做了如下规定:(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

关 键 词:加速折旧方法  企业选择  双倍余额递减法  企业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  电子生产企业  机器设备  平均年限法
修稿时间:2006年1月1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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