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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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秉志.商业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修改[J].人民检察,20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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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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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 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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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业行贿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第一种情形,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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