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问题的症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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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绥铭.“强奸幼女”问题的症结[J].观察与思考,200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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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绥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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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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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最近,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解释招来了很多反对与谴责之声。最主要的反对理由是:没有一个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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