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撤销权制度中的担保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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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利民,汪军,王惠玲.论破产撤销权制度中的担保行为[J].人民司法,2012(19):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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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利民 汪军 王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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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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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纠正债务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实现对普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从而确保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和保护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破产撤销权制度从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两方面进行设计,欺诈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偏颇性清偿行为则主要有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既存债务事后提供担保、危机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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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主债务人 撤销权制度 担保行为 提供担保 财产担保 债权人平等受偿 浮动担保 担保权 债权人利益 临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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