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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引用本文:卓琼川.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J].特区法坛,2007(6):27-29.
作者姓名:卓琼川
作者单位:万宁市人民法院
摘    要:一、引言 证人,即知道案件事实,且能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直接或间接证实案情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他们依法提供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若撇开了证人证言,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本就无法认定,然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一份言词证据须经庭审质证,因此,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并经当庭质证而予以确认的证言,无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从证明效力等方面都是毋容置疑的优势。

关 键 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证言  言词证据  定案依据  案件事实  证明效力  当庭质证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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