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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什么撤诉?
引用本文:贺述柒.原告为什么撤诉?[J].中国卫生法制,1995(4).
作者姓名:贺述柒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地区卫生防疫站
摘    要:一、案情经过1994年5月,娄底地区卫生局组织化妆品卫生执法队伍,对娄底地区百货采购供应站批发的化妆品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规定的化妆品有19个品种,25101个小包装单位,价值10万余元。同年7月,依照法定程序,娄底地区卫生局监督销毁了这些化妆品,并将该事实以《娄底地区加强化妆品卫生管理》为题在《湖南日报》上作了公开报道。娄底地区百货采购供应站认为上述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它的名誉权,致使该单位在销售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遂于9月28日,以娄底地区卫生局和上述报道的四位署名作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即向地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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