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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疏忽大意业务过失的认定
引用本文:刘仁海.浅谈疏忽大意业务过失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6(7):69-70.
作者姓名:刘仁海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24002
摘    要:一、认定的前提: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的标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是衡量是否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基本前提。应当预见中包含两个缺一不可的要素:一是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

关 键 词:业务过失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  认识能力  行为人  危害结果  基本前提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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