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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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小亮,罗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52-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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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小亮 罗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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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警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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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警察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的交通安全犯罪研究(2011QN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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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考察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结合我国醉驾的现状,对"驾驶行为"予以合理界定。"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驾驶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机动车的自主控制。驾驶行为的目的在于运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常态方式是直接驾驶,间接驾驶、遥控驾驶、部分"受强制"的驾驶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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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罪 驾驶行为 驾驶行为的理解 驾驶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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