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机制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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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诸佳晔.中美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机制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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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诸佳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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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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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个具有投资价值的市场应当建立在一个既定法律体制、制度框架之内.中美两国对于证券市场行政监管路径各有选择,行政处罚机制亦各有千秋.中国证监会与美国SEC虽同属政府主导型监管体制,同为证券市场监管主体,但两大机构在独立性、行政处罚权限方面差别较大.我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机制的设置时除考虑投资者保护这一目标外,同时考虑政策性目标.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可能受到政策因素的挤压.美国SEC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占据主要地位,因而其制裁证券违法行为更为高效.但通过机构划分上的细化和内部职能的分权,证监会监管的专业化发展将会促进监管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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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 行政处罚 监管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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