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兼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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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清林.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兼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J].中国检察官,2011(1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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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清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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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之间大都相互冲突,矛盾重重。格式免责条款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在于未进行分类规定。首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真正按照"是否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义务来进行区分。"《合同法》第40条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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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免责条款 司法解释 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 效力 义务 相互冲突 矛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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