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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冒领征地赔偿款后挪作他用的行为认定
引用本文:庆松涛,李远.虚报冒领征地赔偿款后挪作他用的行为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1(20):79-79.
作者姓名:庆松涛  李远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检察院,472400
摘    要:案情]2009年,王某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便利,在高速铁路征地赔偿过程中,利用征地方的失误虚报土地,共获得占地补偿款10万余元。王某在与乡政府有关领导协商后,将款领回称用于集体公用支出。该款领回后,王某没有告诉村委其他人员,除一部分用于公共支出外,将其中的8万元借给他人用于企业集资入股使用。

关 键 词:虚报冒领  行为认定  征地  赔偿  2009年  高速铁路  公用支出  公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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