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冒领征地赔偿款后挪作他用的行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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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庆松涛,李远.虚报冒领征地赔偿款后挪作他用的行为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1(20):7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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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庆松涛 李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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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检察院,47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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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9年,王某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便利,在高速铁路征地赔偿过程中,利用征地方的失误虚报土地,共获得占地补偿款10万余元。王某在与乡政府有关领导协商后,将款领回称用于集体公用支出。该款领回后,王某没有告诉村委其他人员,除一部分用于公共支出外,将其中的8万元借给他人用于企业集资入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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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报冒领 行为认定 征地 赔偿 2009年 高速铁路 公用支出 公共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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