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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再认识
引用本文:肖乾利,国建,代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再认识[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
作者姓名:肖乾利  国建  代松
作者单位:1. 宜宾学院,四川,宜宾,644007
2.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四川,宜宾,644002
基金项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08年度检察理论重点课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务实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予以回避,而相关司法解释又作出禁止性规定.现行司法解释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有违法理,也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导致了法律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显失公正,违背了立法原意,与公正、效率理念背道而驰.更可怕的是,会强化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对此进行了若干设想.

关 键 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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