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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缔约过错”责任
引用本文:吴合振,唐明晓.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缔约过错”责任[J].法律适用,2001(7).
作者姓名:吴合振  唐明晓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我国许多民法学者在讲解《合同法》时都认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将我国《合同法》第 42条的规定表述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尽严谨,无论从该条规定的内容还是使用的文字看,将该条表述为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规定更为确切。 众所周知,法律概念是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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