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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拘束力及其边界
引用本文:黄晨阳.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拘束力及其边界[J].行政与法,2023(7):57-67.
作者姓名:黄晨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路研究”,项目编号:21ZDA126;
摘    要:妥善解决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拘束力之争,是建立统一、权威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在要求。总结我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实践,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兼具“自制性”与“规范性”双重特征,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行政自制规则,故在行政系统内部具备当然的拘束力。但在抵触立法、有损个案正义的情形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背离或变通适用。受行政规则外部化的影响,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在行政系统外部也会产生事实上的拘束效果,但这种效果仅是一种间接的司法适用,并不能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和司法机关产生拘束力。因此,构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适用机制不能简单以“应当参考”“应当参照”等表述概而论之,而是要诉诸精细化的制度安排,明确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内部拘束力与外部拘束效果的实现方式、作用边界,从而提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适用机制的科学性。

关 键 词: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拘束力  内部效果  外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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