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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引用本文:刘立霞,张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9(1).
作者姓名:刘立霞  张晶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基金项目:燕山大学博士专项基金 
摘    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司法利益的互换。域外的立法实践证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具体的设计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对象,在严格的条件下实施;适用程序为检察机关具有发动权,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及最终的决定权;适用类型为罪行豁免,但不适用享有拒证特权的污点证人;同时,为了保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具体实施,我国还应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

关 键 词:污点证人  作证豁免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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