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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探析
引用本文:谢锡美,张志军.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探析[J].政治与法律,2004(1):156-159.
作者姓名:谢锡美  张志军
作者单位: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200032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7日被告人洪某之妻严某从广东揭阳市搭乘普宁到泰和的客车回江西寻乌县城.当客车途经丰顺县的丰良地段时,被害人即客车司机姚某与睡在司机卧铺位置的严某发生口角,起因是姚某盖被子时引起严某不满.此事不久便平息.同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接到表姐严某的电话,说其在客车上被司机欺侮.被告人刘某便告知了被告人洪某,洪即到寻乌县南桥镇派出所作了报告.后刘邀集被告人徐某等欲教训司机.尔后,被告人刘等五人乘被告人徐某驾驶的面包车到寻乌县南桥木材检查站,载到被告人洪某后驶往江西与广东交界处的停下.由被告人洪某提出搞司机一点钱,得到其他人的同意.六被告人还商议收到钱后要叫司机写下纸条等事宜.

文章编号:1005-9512(2004)01-01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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