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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二):唐——公证文化的复苏与私证文化的勃兴
引用本文:詹爱萍.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二):唐——公证文化的复苏与私证文化的勃兴[J].中国公证,2006(12):44-48.
作者姓名:詹爱萍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摘    要: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并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总格局,而战国时期从土地国有转化为土地私有则为中国封建土地制度演变的先河。其后历朝莫不如此,只是二者主次角色时有转换,相应地,作为土地等不动产物权法律保障的证明制度体系——国家公证与民间私证也同样在数千年的封建制度框架下起起落落。至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阶段,一方面尽管土地私有与国有仍然并存,法律上亦认可“公私田”之分,但对于国有土地实行了较为彻底的均田制改革,对土地买卖行为进行了限制,并由官府介入对买卖契约进行“公验”,以监督土地买卖;另一方面,唐代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毕竟为民事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基础。因此,从中国民事法律发展的全过程来看,唐代民法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相应地,与商品民事经济关系息息相关的法律证明制度也由此迎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公证制度的复苏与重生、民间私证文化的繁荣与勃兴。

关 键 词:中国封建社会  公证制度  唐代  文化  证明  勃兴  复苏  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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