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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摘    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同时: 一、根据公约第二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 二、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声明,对于普通法国家旨在进行审判前文件调查的请求书,仅执行已在请求书中列明并与案件有直接密切联系的文件的调查请求; 三、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声明,除第十五条以外,不适用公约第二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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