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调查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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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吐火加,包建华,陈宝贵.论证据调查与证明责任的关系[J].法律适用,2014(5):3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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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吐火加 包建华 陈宝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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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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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明责任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前者的适用条件是辩论主义和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后者的适用条件是主要事实真伪不明。证据调查是指法院对证据的取得和审查。从证据调查和主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方面来说,第一,法院依申请进行的证据调查增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为当事人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提供了保障。第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减轻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第三,法院依职权对证据的调取和对证据的审查免除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从证据调查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来说,第一,法院通过依申请的证据调查和依职权的证据调查,积极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活动,以发现案件真实。第二,在对证据的审查过程中,综合运用多种证据调查方式,如推定、证明妨碍规则、司法知悉等等方式,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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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明责任 证据调查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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