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当明确的两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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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景芳,张文庆.公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当明确的两个问题[J].思想政治课教学,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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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景芳 张文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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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总校
(高景芳),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总校 (张文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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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初二《思想政治》教材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第113页)有这样一段话:“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所谓‘官’指的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它不包括我国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加深学生对“民告官”的理解,教材随后编写了一则阅读材料——山西省离石县公安局因违反法律程序,滥用职权被公民陈某起诉的案例,用以说明“民”是可以告“官”的,“民”是可以告倒“官”的。 笔者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比较含糊需要明确。 第一,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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