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募股权基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效应及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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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郁.论私募股权基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效应及法律规制[J].求索,2013(1):199-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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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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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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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该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即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阶段。从实践上看,私募股权基金对民间投资具有很强的拉动效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现已初步形成了以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要法律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框架。但是,以《证券法》、《信托法》等为主的证券规制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法律问题尚未明确规定。为此,需要强化对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规制立法,以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机制,增强并改进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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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募股权基金 法律规制 民间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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